又称BBC模式。在此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仓储政策,将其要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提前运人特殊监管区域,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生成订单,由跨境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后,该商品能够迅速从特殊监管区域出区,并由物流企业分装运送给消费者。商品拟出区向海关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需分别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信息,由海关实行“三单”比对无误后放行。该模式按照监管代码不同,分为“1210”保税电商和“1239”保税电商A。

网购保税进口

(1)海关监管代码“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该模式适用于境内消费者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2)海关监管代码“1239”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该模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区域/中心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3)“1210”保税电商和“1239”保税电商A的异同

两者都为网购保税进口,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批量进口,往往表现为单一商品的批量进口;

二是保税备货,商品进口后仓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场所,一旦订单生成即可启动出仓投递程序;

三是“三单”比对,有关跨境电商商品所涉及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需实时传输给海关,“三单”比对无误后放行,这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核心要求;

四是注册备案,电商商品进口前,相关企业及商品需注册、备案,其中商品需符合清单管理要求,且品名、税号、规格、价格、数量等项目应如实申报。

二者虽为网购保税进口,但是仍有不同。

一是实施范围不同。“1210”保税电商,目前只能在全国86个试点城市及海南全岛的特殊区域(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等)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试点。“1239”保税电商A,只能在上述试点城市之外的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开展。

二是监管条件不同。“1210”保税电商,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1239”保税电商A,“一线”进区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