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基本方式之一,通常又称无证托收,意指出口商根据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的规定,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当地银行按其指示,明确交单条件,即凭付款及/或承兑及/或以其他条件交单,借此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金融单据(又称资金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教收据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成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其他“非金融”方面的单据,如保险单据等)而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委托人(principal),指委托当地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商。
(2)付款人(payer),指被代收行提示单据,并应承担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人,通常为进口商。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付款人代收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及/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而代为索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为付款人的账户行或托收行的代理行。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接受托收行或代收行的委托,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代为索款的进口地银行。
通常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代收行。当托收指示中的代收行与付款人地处同一国家的两个城市或两者无直接账户关系时,且托收行未指定具体的提示行,则代收行有权自行选择一家本行的代理行为该笔托收业务的提示行,而此时,单据的代收行与提示行则分别为两家各自独立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