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船后,船司或货运代理开出账单,物流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安排放货。
(2)开船后,根据市场报价,开出对账单给客服或客户,费用收回后,安排放货。
(3)放货提拿有3种,分别为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WB提单。
它们的区别如下:
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一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任何一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单一起流转。发货人(shipper)发运后,一般是通过银行(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收汇)将全套正本提单转交收货人 (consignee)。发货人只要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就给发货人支付货款;收货人只要向银行支付货款,银行就把从发货人那里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就可以提取货物。也可通过国际快递(非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时)转交收货人。
b.电放提单 (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在托运人向承运人(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由起运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通过电邮或其他方式电传通知其目的港代理——某提单项下货物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电放提单扫描件、传真件(需由收货人公司盖章)、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c.电放提单可以解决“货等单”的问题,尤其是近洋运输。近洋运输航期短,易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正本提单还没到的问题,导致收货人提不了货而耽误时间,还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如压港费、仓储费等)。
d.正本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电放提单则不能流通和转让。正本提单做电放之后,就会丧失物权凭证的功能和可流通性和可转让性,因此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差别很大,但是电放提单的功能和使用与海运单却十分相似。
e.SWB即 sea way bill. SWB不具物权凭证,故不能转让,一旦进行SWB操作,货权就不再属于发货人,因此这种放单方式是风险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