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制单的主要依据是外贸合同、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国际贸易惯例、国内相关管理规定等。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制单的主要依据是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 UCP600、ISBP和国内相关管理规定。
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制单的主要依据是外贸合同、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 URC522和国内相关管理规定。
在汇款结算方式下,出口制单的主要依据是外贸合同、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和国内相关管理规定。
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一般来自生产企业提供的交货单和货物出厂装箱单等单据,包括货物具体的数量、重量、规格、尺码等。
出口单证的种类繁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划分:
1.按性质划分
出口单证按性质可分为财务单据(FinancialDocuments)和商务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两种。
(1)财务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以及用于收款的其他单据。
(2)商务单据。指发票、单、权利证书及其他不属于金融单据的所有单据。
2.按使用频率划分
根据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次数的多少来划分,出口单证可分为:
(1)基本单据。即出口商一般情况下必须提供的单据,包括发票、提单和保险单三种。
(2)附属单据。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买方要求卖方协助提供的单据。这些单据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单据,如领事发票、关发票、产地证书、检疫证、黑名单证明以及出口许可证、装船证明等;另一类是买方要求说明货物详细情况的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和品质证书等。
3.按 UCP600 划分
UCP600将信用证项下的单证(汇票除外)分为四大类:
(1)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包括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邮和邮包收据,运输代理人的运输单据等。
(2)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证明、预保单等。
(3)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4)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包括装箱单和重量单、各种证明书。
4.按签发制作人划分
按照不同的签发制作人,可分为自制单证、官方单证和协作单证。
出口单证之间的时间关系
(1)商业发票日期应在各单证日期之首。
(2)提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早装运期(如有)。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但不能早于发票日期。(4)装箱单日期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前。(5)产地证书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6)商检证书日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尤其是鲜货及其他容易变质的商品。(7)受益人证明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8)装船通知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后三天。(9)船公司证明日期应等于或早于提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