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失是什么?

全部损失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险货物全部损失或可视为全部损失的损害。

一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险货物的全损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①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②一份保险单包括数类货物,当每种货物分别列出数量和保险金额时,每种货物的全部损坏。

③整件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全损。

④驳船装运货物时,驳船装运货物的全部损坏。所有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所有损失的分类

所有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损失和绝对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丢失,或者被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身体和效用,或者不能归被保险人所有。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一般如下。

①保险标的丢失。例如,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全部烧成灰烬。

②保险标的严重损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形式和使用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泡,形成硬块,失去了原有的属性和用途。

③保险对象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即被保险人无法弥补对保险对象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罚。例如,战时货物被敌对国家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

④船舶航行失踪,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收到元的消息。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物事故发生后,虽然未完全破坏,但救援或维修费用估计超过保险价值,因此推定货物为全损。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

①保险货物损坏后,维修费用估计超过货物维修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损坏后,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③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需要救援以避免实际全损,将超过救援后的目标价值。

④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失去标的所有权,收回标的物所需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3)部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

在海上保险中,船舶的全部损失,无论是实际的全部损失还是推定的全部损失,都是由整艘船来衡量的,所以部分全部损失主要是为了货物。在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货物目标的全部损失通常减少到保险目标的最小可分割单位,以扩大全部损失赔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装卸货物或仓库运输过程中,所有货物的一个或多个损失都全部损失。但是,如果损坏的货物不能按单位划分,损失只能是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应注意的是,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明确规定部分全损的范围。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海上保险人可以根据部分全损负责以下情况。

①同一份保险单上载了两个以上的保险标的,其中一个或几个都遭受了损失;

②同一份保险单承保两种以上不同货物,其中一种或几种货物全部损失;

③同一张保单上承保多张提单的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上货物的完全灭失;

④装卸货物或转船时,全部损失;

⑤当货物被驳船驳运时,同一驳船上的所有货物都会丢失。

(4)协议全损(Arranged Total Loss)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对象的损害既不是实际的全部损害或部分全部损害,也不符合推定的全部损害要求,但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建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声誉等因素,双方一致认为,如基于全部损害赔偿,更有利于理解保险合同,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即所谓的协议全部损失。严格地说。协议的全部损失并不是指保险对象真正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而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委付所有损失

当发生推定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全部损失,它必须付款(Abandonment)。

委托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偿。委托是否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及时发出委付通知书;

②委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承诺生效;

③所有标的物必须委付;

④无保留条件。

赔偿全部损失

货物实际完全损坏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保险人全额赔偿后,获得被保险货物残值的所有权。例如,一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货物被烧毁并失去原有属性后,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10万元,但被烧毁货物出售后的残值为1000元。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部分损失,也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但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的,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托通知,经保险人同意,方可获得保险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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