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家对跨境进口除了新政印象最大以外,其次就是跨境处罚,媒体上报道最多的都是一些刑事案件,其实除了刑事处罚以外,还有很多常见的行政处罚,大部分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该实施条例。”
目前公开涉及跨境保税进口的行政处罚大概有二十多起,今年尤其多一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跨境保税货物短少违规案
众所周知,正常仓储企业活动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在一定时间内,经常会造成库存准确率问题,盘库的时候盘亏盘盈都有一定比例。而在跨境保税仓储中,如果被监管部门监察到盘亏较多,且不能说明库存短少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某跨境仓储企业,被开展稽查业务后,经盘点当事人区内仓库全部库存,并对比理论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发现42类商品盘亏,共909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保税货物短少的理由。
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保税货物涉及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5737.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9082.2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082.29元。综上,货物价值人民币74819.59元。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0.52万元整。
由跨境保税货物短少违规而产生的处罚,是目前跨境保税仓面临最多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之一。跨境库存准确率,值得大家关注。
2、非跨境正面清单范畴商品违规
在跨境直购和跨境保税进口中,入境商品申报包含非正面清单产品,且多为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比如某一些包含药品类,被监查后又提供不了进口药品和销售药品的许可等。
由于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未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涉案进口商品不予放行,并处以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提交涉案商品进境许可证件。
如果涉案金额过大,比如“海关发布”公众号发布的某起案件中,其申报的货物主要为日本产的化妆品、日用品,货物总数庞大、名目繁杂。核查发现,一托盘上的10多个纸箱内装载的应该是卸妆水等化妆品,而经开拆查看,纸箱内装的却全部是未向海关申报的电子烟类产品,其中枪体3箱共98盒,电子烟弹31箱共1000余条,据估计市场价格约合40万元人民币。目前海关已将上述涉案货物予以扣留,案件已由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跨境申报漏缴税款问题
如以跨境电商模式向海关申报清单商品,其中多票清单商品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账册系统”做出区确认的同时,又在“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中做撤单处理,该行为致使相关多票清单的商品已预扣的税款额度返还至当事人帐户,但该多票清单中的商品已销售出区,购买用户已进行使用。
经计核,涉案商品漏缴关税0元,漏缴增值税XX、增值税滞纳金XX。对已经销售商品进撤单申报处理,造成漏缴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申报不实情节,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减轻危害后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
4、跨境保税商品非正常快递出区
跨境商品急不得,一定得按规定的指示进行放行,常见的跨境保税商品非正常快递出区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将已进行电子申报但尚未获得放行指令的商品打包快递出区
(二)将由于系统原因未能成功推送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商品打包快递出区
(三)将未进行电子申报的商品打包快递出区
由跨境保税商品非正常快递出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5、跨境商品申报不实
(一)、申报类目不实
如以“保税电商1210”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某项根据查验布控指令对实施查验,抽查发现某项,经海关综合业务部门确认归类,该票报关单下某项归入税号XXX。当事人进口商品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如果归类涉及税额流失的,比如有的跨境企业把归类后综合税为11.2%,归类到另一个类目变成7%跨境综合税,那又涉及其他处罚了。
(二)、申报原产地不实
原产地申报错误、原产地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可处罚款
(三)、重量申报不实等 则也是一线入区最常见问题
6、贸易方式申报不实
如通过虚构的身份信息在网站上购买了涉案的商品,并推送到电商平台进行申报。而后,当事人凭借着快递单号和收货人信息分多次将涉案奶粉提取并运回了当事人仓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商品贸易性质由物品转为了货物,导致贸易方式申报错误,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涉案商品应缴关税,漏缴关税,应缴增值税,漏缴增值税,关税滞纳金,增值税滞纳金。
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金额未达刑事标准)
7、尚未查验擅自拆封
如某企业申报的一票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集装箱提取,由外高桥海关关员在集装箱上施封。该集装箱挂车进入园区,其后在海关关员尚未查验该车之前,该车司机使用车上自带的加力钳剪掉海关封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8、跨境商品用于线下展示
这也是跨境电商处罚常见的一种,主要以自己员工身份信单商品后,并统一由当事人员工进行收货,如用于在线下展示,还有的用来活动赠品和自提自订等。
当事人利用员工身份信息在电商平台上下单,并由员工统一收货后放在展厅展示的行为使商品贸易性质由物品转为了货物,导致贸易方式申报错误,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进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申报不实情节。由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8条其实可以归进第6条,都算贸易不实。但是由员工下单再把商品用于线下展示或自提,这个现象比较突出,这个原因还常导致跨境线下体验店遭到当地工商和食药监的查处,或者是职业打假人的光顾。
自新政明确强调不能自提以后,同时要求“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用于展示的跨境商品形式更严峻了,以后跨境体验店样品除了申请担保出区展示(难度大)以外,使用空盒包装外,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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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如上有的行政处罚,量上去了就会触及刑事案件,如金额上,达到一定量;次数上,一定时间内涉及“多次小额走私”的行政处罚也会上升到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