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通知问题
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时通知买方。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货物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卖方以电子通信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买方。
(2)运输合同的问题
《2010通则》规定: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但如果是根据买方要求或交易习惯且买方没有及时提出相反要求,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按一般条款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在上述任一种情况下,卖方有权拒绝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如果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应及时通知买方。
(3)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
(4)卖方没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保险合同。但是当买方要求的时候,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买方获得保险时所需要的信息,此时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有的话)由买方承担。
(5)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FOB 术语中,载货船舶是由买方指定的,也是卖方装船的先决条件,因此船货衔接是合同顺利执行的重要部分。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总之,按FOB 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保证船货很好地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