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我国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多种模式。
一、按照交易模式划分
按照交易模式,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从厂商到厂商(B2B)、从企业到消费者(B2C)、从消费者到消费者(C2C)等形式。
(一)B2B模式
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B2B模式与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 B2B模式相同,一般单次进口交易额较大,海关将其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进行监管,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计入海关统计。
(二)B2C模式
B2C模式也被称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模式。目前,此类业务模式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所占比例最大,又可以分为综合型和垂直型两类。
(三)C2C模式
此类模式是平台方面招募海外买手,通过对这些个人代购进行资质审核,然后由这些合格的海外买手筛选商品,并将这些商品放至平台以供消费者选择,这类业务模式的代表有:洋码头扫货神器、天猫全球购、淘世界、海蜜等,当前采用此类模式的企业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
此类业务模式的优点在于其拓展了供应链和可选商品的宽度,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商品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在于其对个性需求和情感的满足,C2C模式无疑为此搭建了很好的通道。在满足自身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年青一代的消费者越来越注重节约选择成本,而C2C这类达人经济模式中的优秀买手们依据自身的特质和偏好所打造的强影响力、强时尚感的品牌可以使消费者满足价值观层面的认同需求,对于丰富的非标海外商品,C2C的平台效应可以在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的同时,形成规模。
不足方面,由于实行买手制度,因而管理成本较高,此外假货问题突出,售后投诉较多,在服务体验的掌控度方面也较差,物流方面,由于买手的流动性高,物流效率很难掌控,在处理退换货问题上也很难有好的解决方案;此外,个人代购还存在法律政策风险,因而难有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