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九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当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笔者建议企业在进口食品前,贸易相关各方需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即“进口商”)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生产商及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资质进行审核,以便在后续能顺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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