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25吨85%食品级磷酸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0000美元。2009年4月,R公司通过土耳共D银行开出受益人为H公司且议付行为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即期信用证。上述货物于2009年5月由广西防城港出运,6月抵达土耳其G港口。H公司于5月15日通过交通银行向信用证指定的美国关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议付。关联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议付单据后,既没有向公司付款并转交单据给开证行,也没有将单据退还给H公司,而是以检测到单据中包含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信息为由扣留了信用证议付单据。H公司向其他出口商和数家国内银行多方打听,均未获得有效的解释和帮助。2009年6月9日,H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解决此问题。
(一)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到H公司的报损后获知,2009 年6月12日,美联银行上海分行函告H公司:美国财政部下属机构、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OFAC")认定该信用证议付单据中的部分信息需要进一步核查,同时通知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暂时不得对外提交单据。获知上述信息后,中国信保立即致函OFAC,询问该票信用证议付单据被核查及扣留的原因以及美联银行上海分行何时可以放单。OFAC收到中国信保的函件后给予了答复,表示该票单据中显示的船公司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IRISL),而该航运公司已于2008年9月10日被列人特别指定国民(以下简称“SDN")清单并受到相应制裁。由于H公司的货物是由该航运公司的船进行运输,因此OFAC已通知美联银行将信用证议付单据退还交通银行。中国信保随即将OFAC的上述解释转告H公司,同时获知H公司已从交通银行收到被退回的信用证议付单据。最终,H公司与进口商R公司通过协商改用D/P方式完成该笔交易。
(二)案件启示
(1)深入了解美国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各项要求。OFAC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负责根据美国外交和国家安全政策实施和管理经贸制裁、反洗钱、反恐监控等事务的专门机构。作为金融大国的美国,其境内注册的银行及海外分行遍布全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着大部分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单据传递、款项结算等业务。根据OFAC的规定,所有美国注册银行及其海外分行都必须对受理业务中的申请人、受益人、船公司、装运港、卸货港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果相应信息被OFAC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则银行必须保留相关单据,等待OFAC的进一步处理指示。因此,在通过美国银行及其海外分行办理业务时,出口企业不仅要关注贸易主体、参与银行是否符合上述稽查要求,还要留意与贸易相关的物流信息,包括单据的寄送路径、运输公司/船舶、货运代理、运输路径、港口、中转地等等,并通过OFAC的官方网站查询、对照SDN清单。如果发现相关信息涉及SDN清单中列明的关注事项,出口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更换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更换银行、变更支付方式、变更运输路径等,尽量避免或控制经济损失和潜在的政治风险。
(2)寻求专业渠道的帮助,事半功倍。出口商应严格遵守进口国海关、税务、货币汇兑、商检等法律法规,在遇到疑难、突发问题时,切勿“有病乱投医”或盲目采取行动,应及时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如中国信保、商务部、外交部、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以免延误处理时机,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