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电子信息是通关基础数据。支付电子信息记录消费者向跨境电商零售企业付款,证明交易属于消费者购买的零售交易,不是企业之间的贸易;记录消费者为获得商品支付了实际价款金额,证明交易属于购买行为,不是赠品礼品移送等非交易行为;记录价款从境内消费者流转给境外跨境电商零售企业,证明交易属于跨境支付交易,不是非进出口的境内交易;支付电子信息在资金流转上证明商品属于跨境零售商品,属于应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商品。如果支付企业未传输支付(收款)电子信息,海关信息化系统将不允许申报,商品将无法进入海关通关监管流程,无法完成通关作业。

支付电子信息是征税重要佐证。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税费采取从价计征方式,根据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而实付、应付的金额计算应缴税费。支付电子信息记录消费者为支付主体,佐证消费者是纳税义务人,为海关征税确定税收纳税义务主体;支付电子信息记录支付金额,佐证消费者实付金额,为海关征税提供主要参考金额依据;支付电子信息记录币制和支付时间,佐证跨境支付金额转换为人民币的时间和汇率,为海关征税提供核定汇率的依据;支付信息反映实际支付与交易金额的差额,佐证折扣、优惠券、代金券等特殊支付方式,为海关征税提供完整计核价格的依据;支付信息反映具体支付企业和环节等详细信息,佐证支付过程真实性、可靠性,为海关征税奠定客观信任基础。

支付企业应如实提供支付电子信息

跨境传统贸易商品单批票数少、货值高,涉及税款金额大,海关有时会让企业提供纸质跨境支付凭证,印证企业申报价格和费用;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单批票数多,单个货值小,海关通常不会让企业提供纸质跨境支付凭证,而通过信息化系统使用支付电子信息比对印证申报价格,快速评估申报价格风险,准确完整税款计征操作。

支付企业应如实提供支付电子信息。消费者提交订单后,通过支付验证,将价款支付给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完成支付操作。在实际操作顺序上,提交订单在前,支付价款在后,支付操作直接来源于提交订单,支付企业应根据实际操作流程如实提供支付电子信息,不能没有发生支付操作就提交支付电子信息,避免没有实际支付的支付电子信息。

支付电子信息在提交订单后生成,包含实际支付账号、金额、币制等专用于支付的信息,不等同于订单的商品价款信息,支付企业应如实根据实际支付结果提供支付电子信息,不能脱离实际支付提交支付电子信息,避免与实际支付不符的支付电子信息。支付信息由支付信息化系统实时产生,通常独立于跨境电商平台,支付企业应直接由信息化系统生成发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支付电子信息,不能人工干预生成支付电子信息,避免人为差错产生与实际支付不符的支付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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