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 payee )。
应从信用证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栏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贷款,而整个信用证的执行都处在银行监督、控制下,同时开证行也不会跟受益人直接往来,而是通过另一家银行与受益人接触,因此,当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把货款交给受益人时,也应通过一家银行,这家银行应成为信用证履行中第一个接受货款的一方,为此,该家银行被称为受款人。因此,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汇票中"受款人"这一栏中应填写的是银行名称和地址,一般都是议付行的名称和地址。究竟将哪家银行作为受款人,这要看信用证中是否有具体的规定,即是公开议付还是限制议付。
(2)汇票的交单日期。
汇票的交单日期是指受益人把汇票交给议付行的日期。这一栏由银行填写,而银行在填写此日期时应注意交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3)付款人(Drawee )。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和合同的付款人不完全相同。从信用证的角度来看,汇票的付款人应是提供这笔交易信用的一方,即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人。但从合同的出发点来看,信用证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是为买卖合同(S / C )服务的。买卖交易中最终付款人是买方,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果信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据此,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仍应照办,但这只能作为一种额外的单据。因此,在填写汇票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4)出票人(Drawer )。
虽然汇票上没有"出票人"这一栏,但习惯上会把出票人的名称填写在汇票的右下角,以与付款人对应。出票人即出具汇票的人,在贸易结汇使用汇票的情况下,一般由出口企业填写,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全称和经办人的名字。
汇票在没有特殊规定时,一式两份。汇票一般在醒目的位置印上"1""2"字样,或者" original "" copy "字样,表示第一联和第二联。汇票的第一联和第二联在法律上无区别。第一联生效则第二联自动作废(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第二联生效则第一联自动作废(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