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国:

1.填报要求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2004年第122号令)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本栏目按国家(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别中文名称及代码。注意货物来自台湾时,此栏应填写“台澎金马关税区”。

2.数据出处

数据来自外贸合同、运输单据、产地证等单据上的相应信息。

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家(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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