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宣告商标无效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商标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避免他人恶意使用商标。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通过复制、仿效或翻译他人已有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或误导消费者,从而直接或间接损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利益,而且此类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被严格明示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

2、有效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拥有者同意,作为代理人或代理人不能对商标进行注册。并且身为代理机构的专业代理应当清楚,对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注册进行抢注的,原商标拥有者提出异议的,将不予注册。

3、保护国家地理位置。如果商家想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但与其相关的商品而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的区域,是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种情况也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但也要提示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仍然有效。

4、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经过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如果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审并公告其在先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初审并公告在先使用的。拒绝的申请不得予以公告。

有效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性。如果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则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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