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规定在1995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议)之中。TRIPS协议主要是通过有效执行、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广泛,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在很多方面保护程度超过现有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协议规定:一种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必须与著作一样受到保护。数据库的应用也应该得到保护。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对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做出了规定,一些作品保护期延长,完善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在商标注册方面,TRIPS协议所指的商标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服务商标,允许将“气味商标”和“音响商标”排除在注册保护之外,TRIPS协议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到服务商标。在专利保护方面,除了某些例外或条件,对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能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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