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卖家应当在申报出口退税(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免税或者退税货物的单证,按照申报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文件目录》,注明备案文件的存放地点,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然而,在实际出口业务中,一些出口卖家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是签订了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单证备案呢?
出口卖家备案的单证为电子数据或无纸化,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备案:
1、出口卖家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签订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符合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卖家打印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由出口卖家经理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签署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一致,加盖卖家公章备案。
对于其他文件的备案,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措施,使出口卖家无法获得纸质文件或卖家自制电子文件,出口卖家可以将相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文件,加盖卖家公章,签字打印文件与原电子数据一致。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卖家订立的电子采购销售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用无纸化管理文件和卖家自制电子文件等,出口卖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电子文件记录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相关文件。
出口卖家应当确保电子文件记录的真实性,定期备份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取得记录文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者打印并加盖卖家公章的纸质文件。
因此,外贸卖家要注意:即使是口头合同也要按规定及时备案,以免影响后续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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