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委托国外销售代理,还是直接通过中间商推销新产品、开发新市场,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间商支付佣金。但是在佣金问题上,很多外贸企业与客户经常发生纠纷,主要原因是在付佣金时忽略了很多细节问题,或者干脆没有坚持履行买卖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以下就支付佣金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1.佣金支付的额度问题

在外贸业务中该支付多少佣金呢,这是很多企业为之困惑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每个国家都会设置一个固定的比例。在我国,佣金的比例常常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自由佣金”是指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协商共同确定的一个数额;“法定佣金”是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数额。

自由佣金是商家和卖家共同决定的,带有很大的弹性。而法定佣金则是相对固定的,通常为“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正常情况下,在佣金支付度上应尽量控制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核时,进出口企业应该提交相关的材料,比如,“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这些资料必须经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才有效。

2.佣金计算的基数问题

在计算佣金时,经常会涉及一个基数问题,在外贸中,以FOB价为基数的佣金明显低于以CIF(或 CFR)价为计算基数的佣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外贸企业应尽量选择FOB价为基数。即使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尽量采用这个基数。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为此,在计算佣金时应尽量采用以FOB价计算佣金,而且要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佣金按FOB价计算”的条款执行。

3.佣金支付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的时间上必须贯彻“先收货款,后付佣金”,即应坚持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中间商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缺少必要的积极性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和卖家们分享的支付外贸佣金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卖家有帮助。连连跨境支付以专业、贴心的服务让用户安心、放心地开展跨境业务,帮助更多用户将优秀的产品和服务以更高效的方式带到全球市场更好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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