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单位是什么?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依法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的国内企业。
代理检验单位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检验管理条例》,申请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内有代理人报检或者有关经营权;
(2)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以上;
(3)有符合代理报检业务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和条件和设施;
(4)管理制度健全;
(5)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与报检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为各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7)申请人的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检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8)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定得比较严格,目的在于鼓励规模大、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1.代理检验单位经批准登记后,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持有有效检验员证书的检验员,在批准的检验检疫区域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业务,但不得以其名义办理检验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登记的代理检验单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报关地和收货地报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原产地和报关地报检。
4.代理检验单位在办理代理检验业务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并对所报检验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理检验单位从事代理检验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检验委托书。检验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签名)、组织性质和经营范围;代理检验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责任、权利和期限,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检验检疫机构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因检验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事人的责任。
7.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8.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提供的商业、运输等保密文件保密。
9.有权起诉和举报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代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1.代理检验单位在办理代理检验业务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并对所报检验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检验单位从事代理检验业务时,必须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客户检验委托书。
3.检验单位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检验手续,填写检验申请表,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明;检验申请表应当加盖检验单位的法律印章。
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当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明和通关证明。
5.代理检验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代理检验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6.代理检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检验人员,并对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人员不再从事检验工作或者被解雇或者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检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检验单位承担。
7.国家质检部门鼓励检验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但不得使用电子检验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人。
代理报检单位的责任
1.代理检验单位对代理检验所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代理检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表客户支付检验检疫费用。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如实列出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客户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检验单位的代理检验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伪造、变造、销售、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印章、质量认证标志的,应当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检验检疫机构因违反规定暂停或取消检验检疫机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务纠纷,由检验检疫机构自行负责。
6.代理检验单位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检验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批评、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检验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