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进出口货物申报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申报时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二) 申报单证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作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 预归类决定书》。

在填写报关单时,进出口商应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成交条件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海关经审核,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