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保证(guarantee)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凭自己的信用,对票据的有关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支付票款进行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如果保证时未具体指明被保证人名称,则出票人被视为被保证人。保证可以增加票据的可靠性,提高票据信用。保证一经做出,保证人即与被保证人负有相同的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并不影响保证人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给票据上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上的指示承兑或付款的票据行为。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将即期票据或已承兑并已到期的远期票据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承兑提示是指持票人将远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即期票据只需一次提示,承兑和付款一次完成;远期票据则需经过两次提示,即先提示承兑和后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按票据载明的指定付款地点做承兑提示,如票据没有载明付款地点,则向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提示票据。持票人在做付款提示时,还可通过向执行付款人(直接/邮寄)提示票据,或通过清算银行和票据清算所做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但各国票据法对此规定不一。对于即期票据的付款提示和远期票据的承兑提示期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必须自出票日起算一年内;英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我国《票据法》则规定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出票日起算一个月内,定日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只需在到期日前做承兑提示即可。至于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在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内做提示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在付款到期日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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