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工贸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跟单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采取如下防范对策。

(1)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后,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2)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规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3)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的同时,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他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4)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佣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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