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执法强度还较弱,因此,对于山寨产品、侵权产品的管理效果还不够明显,这也纵容了我国很多电商平台上充满了山寨产品和侵权产品。但是,这种国内侵权的行为,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后,将会面临着较高数额的赔偿,支付较高的侵权成本,甚至会被限制进人市场。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在产品的选择上,应该遵从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选择不侵权的产品进行销售。
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也随之产生,例如多媒体作品、数据库、网页设计等受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和计算机技术等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参与电子商务的权利人拥有的权利内容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法》经过修订完善后明确指出: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网络信息的传播权。如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就必须能够识别具有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并树立起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尽量避免不恰当地使用各种技术手段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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