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如机电产品、金银及其制品、精神药物等,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证件,如许可证、配额证、登记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允许进出口的批准文件、证明、凭照等,这些证件统称“许可证件”。
有关单证是指与所申报货物相适应的有关单据或证件,主要包括:商业和运输单证,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文件。
进出口国家实施限制性管理的货物时,除了如实向海关申报外,还应交验货物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进出口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证机关核准发放的许可证件,否则海关将依法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许可证件或相关批准手续的,海关将据情处等值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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