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报关术语被称为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无声语言”,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外贸报关术语使用注意事项吧!
A.风险和成本的划分。
《通则》 以“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分界线。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成本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在岸上起吊到装进船舱。以船舷为界,无法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一般规则作为惯例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双方可以在销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即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舱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B.FOB模式下的船贷挂钩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充分通知卖方船名、装运地点和要求的交货时间。实践中,为保证卖方备货与买方派船提货相互衔接。这个到达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时,可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通知卖方。
C.CFR方式的出货通知。
在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送装运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投保的作用。买家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关装运通知进行承保。如果卖家没有及时给买家发货通知。如买家未及时投保,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风险仍由卖家承担。因此,在CFR方式下,卖方要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D.FOB in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修正本》 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FOB。
类似于《通则》的FOB,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责任在买方而不是卖方,因此,在采用FOB方式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进口贸易谈判时,除了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E.关于租船时的装卸费用负担,如果采用班轮运输,则装卸费用包含在班轮运费中。
但散杂货租船运输时,船舶是否负责装卸,即运费是否包括卸货费用,应在租船合同中另行约定。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承担。通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释,即在贸易术语后加词、加句。
a.如果交易是FOB,运费由谁承担是很明确的。
FOB术语的常见术语包括。
FOB班轮条款(FOB liner terms),运费按照班轮来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承担。FOB Under Tackle(FOB挂钩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的船钩地点,起吊费用由买方承担。
FOB Stowed(离岸价存放),卖方承担货物入库装车并承担包括运费在内的运费。中转费是指货物进入客舱后进行摆放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包括FOB trimming fee),卖家承担货物入库的费用,并承担包括trimming fee在内的运费。平舱费是指对进入舱内的散货进行平整而产生的费用。
b.交易以CFR和CIF的形式进行。有必要明确谁来承担卸货费用。
CFR和CIF术语的变形是相似的。以CIF为例,主要有: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款),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承担。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承担将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到岸到岸卸货到岸),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边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付。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交付给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如:单据凭付款,信用证),已完成。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签发(或装运)日期为“交货日期”。这种方法称为符号传递,在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中,卖方只负责装运,不需要保证货物的到达,所以也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这些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相应地,买方凭单付款,因此货运单据在此类交易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以上介绍的就是外贸报关术语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不同的外贸报关术语解释通则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使用什么样的贸易条款,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不同的外贸报关术语相对于买卖双方具有不同的风险点。因此,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审慎、合理地选择外贸报关术语,可以使进出口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贸易术语本身或出口商使用的限制欺诈性贸易条款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