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单据的种类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运输单据应具备法定条件并由运输公司(如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或其代理人签名。
(3)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全套提单。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起运港、目的港、装运日期等,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5)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货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转让信用证中的受让人,但若是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也可接受。
(6)提单货物描述一般符合信用证所说明的货物描述,货名可以用统称,唛头、数量、重量、船名、线路等应与信用证相符,并与其他单据一致。
(7)提单上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如CIF、CFR,相应的费用记载应为“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相应的费用记载应为"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8)提单抬头若为“To Order of Shipper" “To Shipper's Order" “To Order” ,均应作背书。
(9)收妥备运提单( Received B/L), 必须于货物实际装船后加注“On Board"(已装船)字样及已装船日期。
(10)修改提单,必须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及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小签( Initial Signature,即签上姓氏,也叫简签)。
(11)运输单据上没有条款能够使其取疵或不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