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作为货物物权凭证至关重要。提单可电放或出具正本,若非货款收齐、无其他正本文件要寄且船舶到港急,一般无需电放,因电放费用与快递费相差不大。正本提单分货代单与船东单,散货必须出具货代单,柜货两者均可。总体而言,船东单较有保障,货代单操作灵活,但货代单在目的港提货需换单,有数十美元换单费。
提单部分重要栏目的操作要点如下:
其一,发货人(Shipper)可以不是报关经营单位,可为外贸卖家或第三方公司。提单的 Shipper 须与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具方为同一家公司,且被显示为 Shipper 的公司通常为货物所有人,需注意款项未付清时 Shipper 不能打中间商名字。
其二,收货人(Consignee)若提单未电放,外商名字须在此栏,或提单已背书转让且外商携正本提单,船公司才放货。信用证付款时,一般要求显示为 “To the order of ×××Bank” 以便银行控制货物。电汇且款项未清或不想泄露商业伙伴信息,可打 “To order of the Shipper”,需卖家背书后寄提单给收货人才能提货。若显示 “To order” 或 “To the order of Shipper”,必须由 Shipper 盖章签字,“To the order of ××× Bank” 则由该银行背书。
其三,通知方(Notify Party)是货物到港后船公司联系处理提货问题的对象,可以是货运公司或买家本身,若与 Consignee 一样可显示为 “Same as Consignee”。款项未清且收货人显示为 “To order” 时,Notify Party 可填实际买家信息,也可留空白让船公司等发货人指示,但可能引起提货延误。
其四,箱唛(Marks)方面,柜货可留空白,散货必须显示箱唛或重要部分以便进口清关后辨认货物。
其五,商品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只需显示货物简称,明细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体现。
其六,装船日(On Board Date)是货物装上甲板时间,货代单管理不严时可能倒签提单以规避违约,但这是违规行为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