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装运、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接货、验收和拨交、进口索赔。
(一)信用证开立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业务中,履行合同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该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填写好开证申请书,连同进口合同一并交给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同时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开证申请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的内容要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应当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果合同中只规定了装运期而未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30~45天申请开证,以便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安排装运货物。
信用证中对单据的条款要明确。信用证的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 因此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必须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项单据的种类、份数及签发机构,并对单据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信用证文字力求完整明确。进口商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尤其是信用证上的金额必须具体明确,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的表示应一致,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这样既可使银行处理信用证时或卖方履行信用证的条款时有依据,又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