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5月, 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1210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驱蚊剂3160.08千克(90288瓶),商品编号: 3307900000。海关查验、归类审核发现,上述货物判定为非危险化学品,商品编号应为3808911990,涉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另经计校,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25325万元,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11.1294万元。
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海关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营行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