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5月,当事人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1210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批。海关经查验、审核价格发现,申报进口货物爽肤水500套(2000千克),申报总价937500美元,货物成分中含有冬虫夏草(冬虫夏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级保护级别),企业未能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口证明书,实际进口货物总价为187500美元。

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论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海关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 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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