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电商各主体税务与合规处理解析
在跨境进口电商日常运营中,平台、消费者、境外商家、物流支付等配套服务商四大核心主体,对应完全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则与监管要求。随着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持续扩围,多数合规区域可开展1210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消费者购物可享受专属税收优惠,同时各市场主体也需遵守对应合规要求,违规将面临相应处罚,下文清晰梳理各主体具体涉税与监管细则。

一: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要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消费者纠纷处理和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虚假交易、备案信息缺陷和二次销售等;自觉维护线上经济竞争秩序,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跨境电商平台如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境内消费者
继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次扩围。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也就是说,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境外电商企业以“1210”监管模式进口至上述试点城市(区域)的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均可以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的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1.在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2.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消费者超过单次限值5000元、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26000元,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以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三:境外商家
境外商家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服务提供商
为境外电商企业服务的其他国内注册的商业主体,包括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企业等,在进口方面暂时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按照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如属于小规模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服务商应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保证入境商品的合规性。
下一篇:跨境电商进口三单对碰规则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