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CPT和CIP这3种术语与FOB、CFR和CIF这3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其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 这3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这3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能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 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 FOB 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在 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 FCA、CPT、CIP 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 (FCA 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这样,在 FCA 合同中的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 CPT、CIP 合同中的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