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跨境电商零售出入口(下称电商出入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以下:

1、电商出入口公司的出口商品(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确立不容许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货品以外,相同)理应可用所得税和所得税退(免)税现行政策,并合乎以下标准:

(1)电商出入口公司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入口退(免)税资质;

(2)出口商品理应获得出口商品报关资料(进出口退税以外),并与出口商品报关资料的电子信息技术一致;

(3)出口商品在退(免)税申请期内收汇;

(4)电商出入口公司归属于外贸公司的,理应在选购出口商品时,向中国海关领到相对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所得税专用型完税凭证(一张)或是进口阶段所得税、所得税专用型完税凭证,所述证实的相关內容应与出口商品报关资料(进出口退税专用型)的相关內容相符合。

新闻图

2、电商出入口公司出入口的货品不符本通告第一条要求的标准,但另外合乎以下标准的,可用所得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电商出入口公司已申请办理税务变更;

(2)获得中国海关出示的出口商品报关资料;

(3)购置和出口商品,并获得合理合法合理的购置资格证书。

3、电商出口商品可用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电商出入口公司理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申请办理退(免)税、免税政策申请。

4、可用本通告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电商出入口公司,就是指基本建设已有跨境电商销售网站的电商出入口公司和运用第三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电商出入口的公司。

5、为电商出入口公司出示买卖服务项目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不适合本通告要求的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但能够依照现行标准相关要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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