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海要注意的六大风险:
一、货物的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而产生收汇风险
出口方不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
1:生产工厂误工,导致交货延误;
2:用类似规格的产品替代合同规定的产品;
3: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二、不良的单据导致了收汇的风险
尽管规定用信用证结汇,并及时保质出货,但出货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未能做到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发挥了应有的保护作用。
此时,即使买方同意付款,但徒劳地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和不符点扣款,而且收汇时间大大延迟,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就会出现亏损。
三、由信用证中的陷阱条款引起的风险。
有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
买家会抓住卖家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却同时提出各种支付方式,诱使企业出货。在向买方提供货物后,买方很可能会故意检验不一致,拖延付款,甚至是钱、货两空。
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7个工作日内国外到期,等等。无论是议付行还是受益人,这些条款都不能得到保证,必须仔细审证。如有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4、缺乏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
出口业涉及各个方面,而且两头都容易出现问题。
若没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打官司,就会造成事与愿违的局面,特别是那些注重电话联络的企业。
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都在扩大,为了企业在交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逐年筛选,以降低业务风险。
五、由于违反代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真正的代理制出口实务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不是这样的。理由一是自己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想努力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用少。
六、采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存在风险
延后支付是一种远期商业支付方式,出口方若接受这种方式,就等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优惠。
尽管开证行自愿支付延期利息,表面上只需要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就是顾客在等货到港后检查到货的数量。如果市场发生变化,进口商可以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有的企业把货物送到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认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有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出了问题,不仅收不回钱,还可能收不回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