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保值做法与签订固定基差合同的做法基本一致,即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将基差固定下来,然后,出口商采购货源,并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然而,所不同的是,进口商选定交易所期货价格时是在期货市场上以自已的账户买人期货合同。等装运期来临,出口商按期办理装运。进口商按约定,将期货交易头寸与出口商的现货相互交换。也就是进口商将原来在期货市场上以自己名义买人的期货合约转到出口商的名下。这种做法必须通过交易所的清算所,称为“场外交易”(Ex-pit Trade)或期货换现货(Exchange for Physicals或Actuals)。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一般允许这种场外交易。它是期货合同必须在交易所场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一种例外。只要交易者有相等的现货交易相配合,就可以同另一个交易者的期货交易头寸在场外相互交换,以对冲前者在交易所已经建立的空头交易头寸。场外交易的好处就是交易者可以在交易所闭市时照常进行,但要向清算所进行登记和报告。另外,对于出口商而言,这种做法可以充分保障套期保值的效果。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