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3种写法。
①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xx公司”(Pay xx Co. only)或“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 not negor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xx公司收取货款。
②指示性抬头。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③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或“付给持票人”(Pay Hold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按照我国《票据法》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规定,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在涉外票据中,一般也不使用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 (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①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②承兑提示。如系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对此各国的票据法规定不一。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1个月;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承兑 (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Acceptor),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或称次债务人)。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