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是有简有繁。其基本收付程序如下:

1.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 (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向出口人 (受益人) 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 (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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