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但有关货物灭损风险和所增加的额外费用则自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后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①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③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官方出口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④ 提交商业发、据及其他相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凭证。(2)买方义务
①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
②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税费。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并支付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④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2.使用CFR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10年通则》规定,CFR合同的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经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或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若国外买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够办到,也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
(2)装卸费用的负担
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则需在合同中商订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
①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船方负担。
②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不负责卸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FR吊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④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关于装船通知
按FR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若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丢失的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货物已经装运船上为理由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