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版本为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正的版本。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电子商务)法律”。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茶,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用两种立法方式。
自该法施行,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一步。虽然舆论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有关专家认为,现阶段《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