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确度量衡制度、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要注意因各国使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了适应某些境外市场的习惯,有时也会采用对方习惯用的计量单位。所以,必须掌握几种常用度量衡制度中一些较常用的计量单位及其换算方法。

进口合同的数量条款

2.需注意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国家所代表的数量

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各不相同。例如“吨”就有长吨(2240磅)、短吨(2000磅)、公吨(1公吨=1000千克,约2205磅)之分;“尺”也有公尺(1米)、英尺(0.305米)、市尺(0.333米)之分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规定适当的计量单位,还需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3.注意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合理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如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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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应熟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600)有关数量的规定: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或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4.需注意重量单位是净重还是毛重

由于各国习惯不同,必须弄清重量是以净重计算还是以毛重计算;是以卖方装船时的重量计算,还是以买方收货时的重量计算。

有些商品在装运途中难免失重,若按装船时的重量计算,则进口商的风险大;若按收货时的重量计算,则卖方又可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损失(因为按照有关法律,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索赔)。因而往往采用折中的办法,如规定卸货时缺重数量不超过若干百分比,超过部分由卖方负责。另外,以净重计算时,其皮重是按约定皮重、实际皮重,还是按抽估计皮重,最好能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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