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19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协调市场、保护国民经济的一种方法,主要针对机电产品、食品、粮食、能源产品等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发放许可证。
2.检验检疫证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体现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在出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3.法定检验证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对以下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
(1)列入《种类表》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出口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口食品;
(4)有关政府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要求或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的协议的规定,由我国政府规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出口商品;
(5)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食品等船舶或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必须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