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根据《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规定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为:①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②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国家技术规范包括海关根据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的实际需要,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业标准。
在执行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时,应掌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按强制性标准检验;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按合同约定标准检验,即“就高不就低”。
(2)法定检验的方式。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确定不同的检验方式。
①自检。指商检人员亲自实施检验,直接抽取样品检测,使用海关的检测设备对样品进行检测,或使用报检单位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②“共同检验”或“组织检验”。指由商检人员与报验单位的检验技术人员共同实施的检验,或由商检人员组织指导报检单位的检验人员检验。
③认可检验。指由海关培训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检验人员,对合格者给认可证件,由报检单位认可检验员自行检验其进出口商品,海关对报检单位和认可检验员实施监督管理,认可其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凭其检验报告,核发检验证书。
④免检。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均做出了免验规定、具备质量长期稳定等免检条件的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可以申请对其进出口的法定检验商品予以免检,经海关组织专家审查考核合格,发给免检证书,可以批准免予检验。这项职能目前由海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