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 (CIP)价x (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验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CIP)价x(1+投保加率)×保险费率
保险与UCP600条款
(1) UCP600第28条a款规定,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凭证或者投保声明,必须看来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字。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理保险公司或者承保人签字。
(2) UCP600第28条b款规定,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出具的正本不止一份,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3) UCP600第28条c款规定,暂保单将不予接受。
(4) UCP600第28条d款规定,可以接受保险单取代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凭证或投保声明。
(5) 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装运日生效。
(6) UCP600第28条fi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fii款规定,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 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如果不能从单据中确定CIF或CIP价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所要求的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中取金额较高者。fiii款规定,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7) UCP600第28条g款规定,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
(8) UCP600第28条h款规定,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提交的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的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一些风险除外。
(9) UCP600第28条i款规定,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10)UCP600第28条j款规定,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