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出具人与汇票的出票人应相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抬头为开证申请人。
(3)不得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
(4)货物描述和信用证的商品描述相符。
(5)发票上包括信用证所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条款。
(6)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号码、运输通知等)与其他单据否一致。
(7)发票上的货币与信用证一致。
(8)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
(9)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使用的余额;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应包括信用证要求的整批装运金额;如允许分批装运,金顿在总分之间互不矛盾,并与信用证规定、汇票相符。
(10)按照信用证要求,发票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
(11)关于装运、包装、重量、运费或其他有关运输费用符合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
(12)提交正确份数的正本和副本。
(13)显示的合同号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14)注意上下浮动幅度,如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商品数量前有“大约”(About、Cirea) 字样,则有关金额、单价、数量允许有不超过10%上下的浮动幅度;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所支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上下的浮动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浮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