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申报
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要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本年5月31日)前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
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境。对有疑同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积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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