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使用往往需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程序。当汇票发生转让时,还要办理背书手续。汇票若被拒付,还得做成拒付证书,进行追索。
1.出票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填具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人要承担所签发的汇票必然被受票人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若在汇票上加注“无追索权条款”,则可免除这种责任,但这种汇票不易为受让人所接受。
2.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受票人提交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受票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sight)。即期汇票是指受票人见票即须付款,汇票的提示即为付款提示。远期汇票是指受票人见票则要办理承兑,汇票的提示则为承兑提示。收款人或持票人若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示汇票,则可能丧失对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3.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受票人在汇票上签字,承诺到期兑付汇票的行为。汇票的承兑是由受票人在汇票上签名,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交还持票人。受票人承兑汇票即意味着受票人承认汇票所体现的债务,承诺到期履行付款责任。汇票的承兑仅限于远期汇票,若是即期汇票,受票人见票即须付款。
4.付款
付款(payment) 是指受票人向持票人偿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对于即期汇票,一经提示,受票人即须付款。对于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于到期日再次提示,受票人即要履行付款。汇票经付款, 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已经付款的汇票经持票人签收,留给受票人作为收据存查。
5.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或盖章,或者再加署受让人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汇票的背书可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记名背书的汇票若再次发生转让,须由指定的受让人再次背书。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仅在汇票背面签名,并不指定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可凭交付而转让,无须再次背书。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空白背书的汇票。汇票经过背书,收款的权利就转让给了受让人,由受让人行使向受票人收取票款的权利。汇票经过背书而发生转让,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之前的背书人以至出票人均为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根据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前手要对后手承担所签发或背书的汇票必然被承兑或付款的担保责任。出让人若不愿承担这种责任,应在背书转让时加注“免予追索( without recourse)"之类的文字。这样,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只得跨越该出让人而向其前手追索。
6.拒付
拒付(dishonour) 是指受票人拒绝承兑汇票或者拒绝履行付款的行为。受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发生死亡或逃匿等情况,使得汇票的承兑或付款在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同样构成拒付行为。受票人虽未明示拒付汇票,但迟迟拖延不付款或不承兑,也可认为汇票已被拒付。
7.追索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并可直至出票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利应经过下述程序。
(1)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提示汇票。
(2)将拒付事实及时书面通知其前手。
(3)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拒绝证书。拒绝证书(protest)是一种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通常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这种证书的机构做出,如法院、银行公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