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推动措施。可以说,正是日本政府的这种积极行为,才使日本企业在壁垒森严的国际市场中长驱直入。
(1)国家资本打头阵。早在战后初期,日本电气通信省所属电信电话公司就首先输出资本。在美国侵朝战争时,日本架设了东京至汉城的有线电话,并从1955年开始,日本政府以战争赔款方式,为企业集团跨国经营铺平道路。
(2)实行奖出限入的保护贸易政策。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日本政府为鼓励出口制定了低于生产价格的出口价格和高于生产价格的国内价格,即“双重价格制”。1953年棉纱国内价格为每吨66美元,出口价格为54.5美元,相差11.5美元。缝纫机出口价格不到国内价格的1/2。与此同时,战后日本政府还长期沿用战时贸易管理制度和法令。直到1959年仍有上千种商品被列为限禁商品。以此为手段同欧美各国进行限制与反限制斗争。
(3)政府要员亲自出马,为企业跨国经营服务。筹建日本石油集团就是一例。在中山素平、今里广记、松根宗一等人“提议”下,日本前众议院院长保利茂亲自出马,积极筹备成立“官商合办”的“共同储备公司”。为达到90天石油储备量,日本政府在1975年拨款158亿日元,1976年增拨100亿日元,到1979年末资金已达到15000亿日元。同时,还实行了“利息补贴制度”。日本政府筹建这一企业集团的目的,显然是针对国际石油资本的,实际上也是为日本石油企业集团发展跨国经营服务的。
通过对日本跨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成功方式的分析,至少对日本企业跨国经营形成以下几点启示:
(1)国际市场的有效性取决于对市场的审慎分析及相关竞争优势。相对于日本企业跨国经营而言,中国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有所认识和把握,并创造出一系列的非价格竞争优势。
(2)任何经营管理方式都不是包医百病的良方,关键在于兴利除弊。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既要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定向继承部分国内的管理方式,又要在跨国企业中构造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的现代管理机制。
(3) 组织是一种超市场的选择,其中既需要政府行为予以实施,又可以包容大量的非契约方式。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对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进行有效保护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至于企业具体运作方式,则不必由政府统一规制,应尽可交由企业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