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即由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对实行数量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签发出准予出口的许可文件。其监管证件代码为 “4”,加工贸易出口相关货物监管证件代码为 “x”,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相关货物监管证件代码为 “y”。
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
依据国家规定,只要是国家宣布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无论何种单位或个人,也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按相应规定办理),在出口前都必须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对于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只要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无论该商品是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均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若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也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审批签发机关
当前,我国负责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包括:商务部及其在主要口岸设立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的办法,以此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障对外贸易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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