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的海运业务中,贸易合同里的港口条款至关重要,它涵盖装运港、目的港以及中转港等方面,是运输条款的重要构成。
装运港是货物启程之处,目的港是最终卸货之地,确定这两个港口对于买卖双方安排运输和接货意义重大,且与商品价格、运输责任紧密相连,还会影响航线抉择。因此,拟定贸易合同时需留意以下要点:
目的港合规性:不能将我国政府禁止贸易往来国家或地区的港口设为目的港,确保贸易合法合规。
目的港明确化: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目的港表述,如 “欧洲主要港口” 等,因为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费用差异大,明确港口名称可避免后续纠纷。
转船条款设置:若货物运往无直达船或直达船航次少的港口,应在合同中规定 “允许转船”,保障货物顺利装运。
港口安全考量:目的港必须是船舶能够安全停泊的港口,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内陆国港口选择:与内陆国家贸易,优先选距离最近且能安排船舶停靠的港口为目的港,若无联运承运人承接全程运输,尽量不选内陆城市作为目的地。
重名港标注处理:对于世界上众多重名的港口,需加注国名;在同一国家内有同名港时,还要加注港口所在位置,防止混淆。
选择港相关规定:当遇到 “选择港” 情况,核算售价以运费最高港口为基准,选择港限同一航线班轮挂靠港,数目不超 3 个,且明确附加费由买方承担或计入货价,买方需按时通知最终卸货港,否则船方有权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