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效期是指外贸企业到银行交单议付的时间,而不是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为准的。在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是一种比较新颖的结算方式,而信用证有效期是作为议付的一个时间,因此需要外贸企业了解,以便顺利地开展外贸业务。
通常,信用证有效期是开船后21天。信用证开出前,其有效期是需要计算的,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最迟装运日期,另一个是交单期。而信用证有效期不是算出来的,而是信用证所规定的。
交单期有时需要计算,一般包含三个条款:信用证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信用证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
信用证有效期与最晚装运期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装运期或最迟装运期,指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效期,若未规定有效期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到期日,指信用证有效期(承运人即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不得退于此日期,因此承运人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提单交到卖方手中,以便其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3)交单期,指运输单据出单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证中如有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单;如没有规定,则最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内交单;但两种情况下,单据还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4)双到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实践上称之为双到期(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但如出现双到期情况,承运人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
综上所述,有关信用证有效期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
到期日(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迟装船期+交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