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于1995年修订并一致通过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URC522》) 第二条对托收的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的行为。”换句话说,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连同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一般通过银行办理,所以,托收又称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托收支付的流程

1.光票托收流程

光票托收是银行受客户委托办理的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业务,适用交易如下。

(1)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小额支付。

(2)在国内不能兑换的外币现钞(含残币)。

(3)外汇支票、本票,以及国外债券、存单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业务。

(4)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如寄送样品、软件等高科技产品交易、时令性商品交易,以及服务、技术转让等无形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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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及业务流程

根据《URC522》,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有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凭其他条件交单。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的特点是先付款后交单,在付款之前,出口人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因此出口人的风险较小。

根据托收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

①即期付款交单的业务流程

②寄出托收指示及跟单汇票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是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式。它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这种方式因为出口人在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就不能控制单据,所以出口人承担的风险较大,而且承兑的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在实际跨境支付业务中,应避免或严格控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在不得不使用承兑交单方式时(如推销滞销产品或产品竞争力较差等情况),也应尽可能缩短承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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